什么情况可以股东成被告
我同事刚才问了我一个问题,他说公司已经执行了好几次,但公司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被中本了。他想知道是否可以直接追加唯一股东,因为该股东没有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追加法,他想知道是否有更为直接的规定,我明确告诉他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没有问题,那么,有什么原因呢?这可以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方面是因为股东没有实缴出资。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他没有实缴出资,为由直接追加股东违背执行人。另外一个依据还可依据什么?因为股东本身就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实缴出资都可以被追加违背执行人。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必须能够证明自己的财产是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否则他是可以被追加违背执行人的。那么,这个问题稍微扩大一点,除了在执行阶段,其实在诉讼阶段,因为这个公司是一个军人有限公司。
1、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一、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1、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股东直接诉讼所要保护的是利益是股东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体利益,诉讼结果利益归属于股东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应为股东自已,而非公司。
2、证明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可以需要列为被告吗需要。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己,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因此是需要的。公司人格混同(Corporatepersonalityconfusion),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
3、公司注销可以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吗公司注销可以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一般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独立分开的。公司注销后,股东一般不会有法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也会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律分析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